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協助推動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建立「結富扶才、以藝領企」之平台,媒合文創人與企業家。
二、 舉辦論壇,協助多媒體出版,記錄台灣文創產業發展之個案故事。
三、 促成台灣文創藝術精品的公開展示,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倡生活美學。
四、 發掘並培育文創產業所需的製作人、策展人、經紀人、編輯人及經理人。
五、 協助文創會展演的引進及輸出,促進國際交流。
六、 協助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結合在地資源,活化歷史建物及生態空間,經營故事、經營感動、成就品牌,使其成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旗艦基地」。
七、 為有心之企業或個人發想拔擢優秀人才和作品之有效機制,並鼓勵其設立文創獎項。
八、 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由王榮文先生以紀念母親王翁善女士之名義全額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並執行其指定用途。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一號華山創意文化園區。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綜理一切事務。
第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 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 法人之解散。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第十三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得設榮譽董事頭銜予參與捐助、投資、育成文創事業或協助募款之熱心人士。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得設諮詢顧問委員會,聘請與文創事業相關之產、官、學、研、媒及其他藝文工作菁英為委員。榮譽董事為諮詢顧問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三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文化局備查。 一、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及相關財務報表文件。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
第 十七 條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九 條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北市。
第二十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