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1914創意文化園區

園區公告

華山創意園區中六館及其周邊戶外空間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2009-03-16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文壹字第0983106986號函頒

一、宗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藝術發展,鼓勵各類以及跨界藝文創作、創意
發想,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受理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中六館及其周邊戶外空
間(以下簡稱本場館)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須為藝文團體(隊)及學校、政府機關等。

 (二)同一申請單位一年內至多得申請二個檔次。

三、活動內容

 (一)申請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公益活動宗旨,且不得有收取門
票、販賣商品等營利行為。

 (二)場地申請不受理與藝文無關之集會、典禮、演講及其他類似活動。

四、開放申請時間

  1.除本會及其相關附屬單位主辦或合辦活動、或維修保養日等預留檔期外,其餘檔期開放申
請。

  2.申請檔期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3.使用時間:同一檔次場地申請至多以二週為限(含進場、展演及撤場)。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使用須於活動日前四十五天提出,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委託管理維護單位(台灣文創發
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二)送件資料:

    1.場地申請表一份,檢附團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中機關、學校免附
法人文件影本但應備公函。

    2.活動計畫書一份(請詳載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參加人數、場地佈置、成本收支
概算、宣傳用圖片、圖檔或照片等)。

    3.其他相關附件,例如VCD、DVD、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三)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週一至五 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送至華山創意文化
園區(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

    2.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一號「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收。

    3.聯絡電話:(02)2358-1166 分機508及509
傳真電話:(02)2358-1165

 (四)資料不齊者,應於一週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單位所送活動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
位自行負責。

六、保證金及費用

 (一)申請單位須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室內場地及戶外場地分別收取新臺幣二萬元保證金,於借
用結束並經確認無損場館設施及完成清潔後,無息返還。

 (二)本場館以無償方式提供借用,惟借用期間水電費仍需核實支付,電費以每度七點五元,水
費以每度十元計收,於借用前後由代管單位及借用單位會同紀錄數値,不足一度以一度
計。

七、切結書及保證金 申請單位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完成切結書並附上保證金繳納憑證影
本(正本須備驗),逾期者視同放棄,本會不另通知或催告,得另行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
地。

八、權利與義務

 (一)場地協調會議: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七日前提出場地使用配置圖(含舞台、動線、服務
區、入口等)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會同場地管理維護單位召開協調會議。

 (二)申請單位須提供本園區之結案資料包括:活動紀錄照片、活動錄影存檔、剪報資料等
VCD一式一份。

 (三)活動展演期間,申請單位應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展演、解說、諮詢、保管展演作
品及財物安全,本會僅提供展演資訊公告服務,不提供前述相關事務之服務。

九、錄音、攝影、錄影與授權製作、出版

 (一)本會得經申請單位同意,指派專人在不影響展演情況下進場錄音、攝影或錄影做為檔案資
料,以供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並經申請單位同意後授權第三人做為非營利性質之使
用。

 (二)經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製作展演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亦不得據此主張豁免任
何應受法律追訴之權利。

 (三)申請單位可視其意願將演出內容與本會洽談授權製作、出版、發行等合作事宜。

十、取消與變更

 (一)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因而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確實無
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與本會重議檔期。

 (二)申請單位若未將場地復原並完成清潔,本會得逕行動用保證金處理,且不再受理該單位之
使用申請。

 (三)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
用場地使用日前七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獲得本會同意後才始得變更使用。

十一、損害賠償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建物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
,須負賠償責任。

十二、責任歸屬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園區建物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
,均由申請單位負責,本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設備及場地不當
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十三、注意事項

  (一)本園區多棟建物已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室內展演
場地全面禁止吸煙或使用火、瓦斯,以及會造成跳電的電器。

  (二)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若為展覽活動,應由申請者視要保事項自
行負責購買保險(至少需包含竊盜險),貴重展品請自行聘僱警衛人員,如有遺失或毀
損,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三)場地佈置時,應事先知會場地委託管理維護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施作,未經同意,不
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雙面泡膠等物使用於場地壁面或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
之上,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
切損害賠償責任。

  (四)申請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會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
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會得逕行清除。

  (五)非經本會同意,申請單位不得協調變更使用權。

  (六)申請單位應提出記者會、開幕或是展演期間,戶外需要配合的計畫說明(活動內容、活
動日期時間、器材設施、動線計畫,交通疏導計畫…等)。

  (七)申請單位應注意同時段,其他展演單位的展演性質及是否有互相配合協商的必要。

  (八)申請單位必須遵守進、撤場或工作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及相關規定,並不得超出時間影
響園區管理作業。

  (九)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
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會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得以禁止使
用場地。

  (十)場地使用期間所製造的各類垃圾,應自行處理帶走,不得留置園區。活動結束撤場後之
場地恢復及清潔事宜,申請單位應於一日內自行處理完成,否則逕由本會通知場地管理
維護單位代為清潔處理,並自保證金中扣除必要之費用。

  (十一)大型活動應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

十三、其他

  (一)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本會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取消其一年內申
請借用本場地之權利。

  (二)本園區除專用停車場之外為行人專用徒步區,除公務巡邏車輛及裝卸貨物車輛於限速
二十公里以下行駛外,其餘開放時間,嚴禁長時間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
逕行拖吊。

  (三)申請單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有關法令者,本會得立即制止繼續使用。


附加檔案:申請表及相關附件


 

中六館包裝室位於藝術大街到底,為半開放式空間,建於1931年,長廊式空間,大型角鐵屋架,模矩與烏梅酒廠相似,如同雙胞胎隔著藝術大街對望,但山牆裝飾不同,且其難測只留柱列,通風採光良好。

  • 館內面積:約220坪
  • 戶外長廊面積:約125坪  
  • 容納人數:預估300-400人
  • 電力規格:3ψ4W380/220V/ 300A\
  • 現無兩側外牆與燈光、空調設備
  • 限制使用對象:藝文團體、公部門、學校
  • 活動限制:需為非營利活動
  •  場地平面圖:

 

表演與展覽